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洪礼与被告赵**、赵*、赵**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洪礼于2014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洪礼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闫洪礼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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