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准予其撤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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