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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邱瑞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马**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2014年7月9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马**及委托代理人孙**,被上诉人邱**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天**海新区人民法院(2013)滨汉民初字第5683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回上诉人马**。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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