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葛**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董**任审判。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葛**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葛**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马**与被上诉人邱瑞换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上诉人滕*与被上诉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江苏路劲**天津分公司、通力电**津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陈**、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晏**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韩**与天津正**限公司、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