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4年9月22日以自愿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环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