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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与王**、华润万家健康权纠纷二审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唐**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天津**民法院作出的(2014)东民初字第26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唐**于2014年9月22日以自愿按照一审判决执行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唐**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唐*环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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