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孙**、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于2014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自愿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权的正当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一日
上诉人张**因与被上诉人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葛**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刘*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滕*与被上诉人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彭**与江苏路劲**天津分公司、通力电**津分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崔**与陈**、沈**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高翔与吕**管辖裁定书
晏**与马**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