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高翔诉被告吕**健康权纠纷一案后,被告吕**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的经常居住地在红桥区,故本案应由天津**民法院管辖。
本院认为
经审查,被告现居住在红桥区民畅园*号楼****号,其户籍地为和平区松江路*号。原、被告系朋友关系,2014年9月4日晚双方在南开区某地饮酒后发生肢体冲突,原告经诊断为右脚踝骨折。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同时还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被告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以及侵权行为地均不在本辖区内,故本院对本案不具有管辖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被告吕**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天津**民法院审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