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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与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朱*庆诉被告孙**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耿娟独任审判,于2014年10月31日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就医处为天**医医院一部,被告为该部的负责人,天**医医院为法人单位。原告当庭明确表示被告从未对原告进行过诊疗行为。本院认为,被告既不是法人单位,亦不是实施诊疗行为的侵权人,原告对被告提起的诉讼不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驳回。

本院认为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朱**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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