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与何**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与被告何晨阳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被告何晨阳及其委托代理人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红诉称:2014年2月14日,被告的父母何**、侯**到我家滋事,我将他们推出门外后将门插上。侯**让何**躺在地上,并打电话将被告叫来。被告到场后骑在我家西院墙上,用砖块砸到我身上,将我的腹部和右腿砸伤。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我医疗费516.56元、误工费700元、护理费100元、营养费350元、交通费250元,共计1916.56元。

被告辩称

被告何**辩称:原告用铁锨打我父亲后,我确实向原告家中砸过砖块,但没有砸到原告。故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东西邻居。2014年2月14日8时许,原告与被告之父何**因通行问题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原告用铁锨将何**铲倒,何**受伤。被告闻讯赶来,见原告的大门紧闭,在大门外向原告家院内抛掷一块砖头。后何**被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原告前往北京**医院急诊就诊。**区医院诊断,原告“腹部损伤,右膝部软组织损伤”。

另查,在2014年2月16日公安机关对原告的询问笔录中,原告称:我站在中间屋的棉门帘外,何晨阳手里拿一块砖就上我家门楼西边的墙上了,他拿砖向我砸过来,那砖砸我肚子上了,接着就掉在我腿上了。后原告又称:何晨阳砸我时我在我家中间屋的门里了,那砖先砸到门帘上,那门帘给砸了一个大口子,后砸我的肚子和腿。原告之子岳影在公安机关2014年2月14日的询问笔录中称:何晨阳在爬墙头之前往我家院里砸的砖,砸在我家中间屋的门帘上了,当时我妈正站在门的前面,砖先砸到我妈的腿,又碰到了门帘,把门帘给砸了一个洞。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公安机关询问笔录、照片、医院诊断书等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称其被被告用砖头砸伤,但其关于被砸伤经过的陈述自相矛盾,亦与其子岳影的陈述存在明显矛盾,且其陈述与其伤情诊断不符,结合此前原告与被告之父发生争执的情形,对于原告所称系遭被告砸伤,本院不予采信。对于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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