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孔**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孔**以本人身体尚需连续住院治疗,待相关费用发生后一并提起诉讼为由,于2015年3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孔**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85元,减半收取42.5元,由原告孔**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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