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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与刘**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刘**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周**适用简易程序,于2014年8月26日、2014年9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诉称,2014年7月10日中午,我赶驴车到清河配种站附近的窝棚去看望丈夫谭**,被告刘**及家人将我截住,说我走的是他家的封山,并抢我的毛驴和驴车,拿木棍威胁我,让我给他赶10只羊,否则就将我抬着扔到大沟去,将我吓坏,导致我出现高血压、头迷、心功能下降等症状,当天下午,我被家人送到敖**医院住院治疗3天,花费医疗费2182.80元。故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82.80元、误工费246元、陪护费303元、伙食补助费120元、车费64元,合计2915.80元。

被告辩称

被告刘**辩称,原告起诉的不是事实,因为原告丈夫谭**多次到我家封山放羊,2014年7月10日上午,谭**又去我家封山去放羊,我将被告的羊赶到我家羊舍圈上,后来经本村付连喜和刘**调解,我们让他们把羊赶回,期间原告根本没有到现场,我也根本没有威胁过她,原告得冠心病、高血压等与我无关,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丈夫谭**为付连喜放羊,长期在长胜镇清河村配种站附近窝棚居住。2014年7月10日上午,因谭**放的羊进了被告刘*福家的封山,被告刘*福将谭**放的羊赶回家,后经人说和,付连喜将羊要回。当日中午,原告张**赶驴车去窝棚看望丈夫,后称在途中被被告拦截和恐吓,致使其血压升高、头迷、心跳,被家人送到敖**医院住院治疗3天,被诊断为冠心病,原发性高血压,花医疗费2182.80元。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2182.80元、误工费246元、陪护费303元、伙食补助费120元、车费64元,合计2915.80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诊断书,医疗费收据、住院费用清单、住院病历等载卷佐证,并已经过庭审质证,事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诉称称被被告拦截和恐吓,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明,原告的陈述内容与证人证言相矛盾,无法互相印证,故原告主张的侵权事实不能成立,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最**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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