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因被告黄**给予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尹**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孔**与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程**与刘**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韩**等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周**与赵**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谢**与内蒙古乃**展有限公司及安华农业**辽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沈**与内蒙古乃**展有限公司及安华农业**辽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高*与内蒙古乃**展有限公司及安华农业**辽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姚*与胡**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蒲**与刘**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