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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与黄**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姜**与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姜**因被告黄**给予赔偿为由,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姜**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25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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