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尹**与孟**健康权纠纷一案终本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尹**申请执行于吴**、孟**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赤峰市两级人民法院执行局承诺书。经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初字第29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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