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张**、张**与权希久、权力、王**、王**、乔**、孙**、王**、赵**、李**、于**、沈阳市宏**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民之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张**、上诉人张**、上诉人张**与权希久、权力、王**、王**、乔**、孙**、王**、赵**、李**、于**、沈阳市宏**限责任公司、沈阳市民之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4日作出(2014)大东民一初字第523号民事判决,三上诉人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郭净、代理审判员孔**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张**、张**、张**于2014年12月11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是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张**、张**、张**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3381元,减半收取1940.5元,由张**、张**、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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