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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与宽甸尼**有限公司、中建**限公司、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与上诉人宽**务有限公司(游以下简称“宽**司”)及被上诉人**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司”)、于*、肖**、张**健康权纠纷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1189号民事判决,王**、宽**司均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史**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主审,代理审判员刘**参加的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和上**甸公司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和宽**司申请撤回上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王**和上**甸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宽甸尼**有限公司),减半收取1450元,由上诉人宽甸尼**有限公司负担;免收上诉人王**上诉费1450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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