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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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