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李**因与被上诉人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2014)北新民初字第49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李**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予上诉人李**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