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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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