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达成和解,于201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诉讼费220元,减半收取110元,由原告李**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辽宁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沈阳茂**限公司与王*、中国大地财**阳中心支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吕**与吕**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中物业管理**沈阳分公司、沈阳恒**限公司与刘*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李**与周**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与宽甸尼**有限公司、中建**限公司、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