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李**与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诉被告费*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本院通过直接送达等方式无法对被告费*送达传票等法律文书。经明示,原告表示不申请公告送达,致使本院无法对被告费*送达。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法定条件,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