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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诉被告南凤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凤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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