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诉被告南凤山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担任审判长并主审,与审判员程**、人民陪审员苏**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应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王**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王**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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