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诉被告中海物**和平分公司、沈阳迈**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徐*在本院规定期限内未能提出司法救助申请,又未预交诉讼费用,违反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六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原告徐*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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