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吴某某、张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3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63元,减半收取381.5元,由原告李**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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