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范**与沈阳**中学、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沈阳**中学、沈阳**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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