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范**诉被告沈阳**中学、沈阳**四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范**于2015年4月17日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范**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范**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全部退还原告。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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