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崔**与辽宁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辽宁天**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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