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崔**诉被告辽宁天**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崔**于2014年9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崔**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崔**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崔**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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