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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与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丁铁诉被告于立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丁*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丁*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丁*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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