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且撤诉理由充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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