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范**与沈阳**中学、沈阳市第一三四中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金*与何**、沈阳安**限公司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林*与沈阳铁道**)有限公司、武夷山**管理委员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马越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张**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崔**与辽宁天**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费*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诉被告南凤山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