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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李**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刘**诉被告李**健康权纠纷一案,在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4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李**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刘**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对被告李**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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