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张**与被执行人王**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4日作出(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人于2014年2月26日申请执行,我院于2014年2月26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申请人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申请该案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4)沈和民一初字第0029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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