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沈**门窗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沈**门窗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