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沈**门窗厂健康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撤回起诉。
诉讼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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