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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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