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与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XXXX年XX月XX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刘**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王**与宽甸尼**有限公司、中建**限公司、于*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与被告张**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吕**与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
闫*与车彦波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张**与被告印*、孙*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吴**与被告李*健康权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王**与被告姜*健康权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被告曲慕*、被告苗*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曲**诉被告黄**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易*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