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管*立与被告于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管*立于2015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管艳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管*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管艳立预交),由原告管艳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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