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诉被告张*、张*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吴*于二○一五年三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十五元(原告吴**交),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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