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孟*、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九元(原告宋**预交),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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