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孟*、孟*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孟*、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4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九元(原告宋**预交),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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