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闫**与被告邸成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闫**于2014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闫**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闫**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二十五元(原告闫**预交),由原告闫**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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