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于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有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吴**、张*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李**与侯**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张*男诉桓仁满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管艳立与于春*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宋**与孟*、孟*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潘**与林*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郝*和与郝*梅健康权纠纷及郝*梅反诉郝*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于**与周**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安*山诉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孟**与刘**、伊**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