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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与于勤国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金**与被告于勤国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金**于二0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金**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及其他诉讼费二十五元,由原告金有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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