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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和与郝*梅健康权纠纷及郝*梅反诉郝*和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和诉被告郝*梅健康权纠纷及郝*梅反诉郝*和健康权纠纷案件中,郝*和、郝*梅分别于2014年1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郝**、郝**在诉讼期间分别申请撤回各自的本诉和反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郝*和撤回起诉,并准许被告郝*梅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郝*和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被告郝*梅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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