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山诉被告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安*山于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七日死亡,故原告安*山妻子宋**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安清山妻子宋**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安清山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三十二元(原告安清山预交),由原告安清山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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