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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男诉桓仁满族**学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八十一元(原告张**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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