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桓仁满族自治县西江初级中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于二O一五年二月十五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张*男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一百八十一元(原告张**预交),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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