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诉被告谷**、桓仁满族自治县综合执法局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二○一四年十一月七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二百七十五元(原告赵**预交),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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