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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