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邵**与申泽**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邵**诉被告申**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邵**于2014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应收取25元,免予收取。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三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