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双方亲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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