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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刘*健康权纠纷纠纷一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及双方亲友调解,双方和好。原告佟某某于2015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佟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为250元,由原告佟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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