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邹**诉被告王**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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