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被告钟**、钟*乙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协商处理完毕为由,于2015年6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孙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孙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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