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3240原告杨**诉被告胥**健康权纠纷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杨**与被告胥**、李**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诉称

原告杨**诉称:2014年3月9日,马场收储库在院内清理煤灰渣子时将院墙推倒,将正在院外路过的原告砸伤,我到平**局医院治疗,3日后转入赤**医院,住院治疗78天,治疗期间,马场收储库支付了部分医疗费。但后期的医疗费都是我自己支付的。5月28日出院后,我找被告索要医疗费,被告拒绝赔偿。要求二被告赔偿我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二次手术费等合计28万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被辽粮**公司下属的马场收储库的院墙砸伤,其赔偿义务人应为辽粮**公司,被告胥**、李**作为自然人,不是本案的赔偿义务人,即原告起诉的主体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杨**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750元免收。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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