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后,因被执行人孙*下落不明,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院(2013)榆民初字第190号判决书中止执行,待中止执行原因消除后再恢复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四日
申请执行人张**和与被执行人吕**、任*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刘*与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邓**与被执行人钱先成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黄**、王**与王**、孙**、王**健康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杨*与吕**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葛**与赵**健康权纠二审民事判决书
钟**与夏**、钟**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孔**与苗**健康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与申请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江源区明*煤矸石烧结砖厂、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