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与申请执行人陈**健康权纠纷执行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双语学校健康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语学校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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