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审查申请执行人陈**与被执**双语学校健康权纠纷执行异议一案中,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于2014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靖**语学校提出的撤回复议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申请复议人靖**语学校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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