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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树协刘青花与刘**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刘树协、刘**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87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靖宇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上诉人刘**、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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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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