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江源区明*煤矸石烧结砖厂、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王**与被执行人江源区明*煤矸石烧结砖厂、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江**民法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执行。现因执行法院长期未能执结,申请执行人王**提出书面申请,请求交叉执行,根据《最高人们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吉林省白山市江源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江*一初字第357号王**与江源区明*煤矸石烧结砖厂、李**健康权民事判决执行一案,由抚**民法院执行。

江源区人民法院应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抚松县人民法院,并通知有关当事人。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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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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