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靖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