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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宇**有限公司与庄**健康权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靖宇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4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靖宇**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03元,减半收取51.5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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