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冯**、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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