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宋**与冯**、金**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诉被告冯**、金**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宋**于2015年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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