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于2014年8月12日立案执行张**申请李**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张**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本院(2014)靖民一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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